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袁天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形成的依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资源税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具体计征方式、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三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决定(草案)形成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资源税法》,扎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的相关工作,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开展了全面调查,提出了具体方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调研论证工作,听取了相关部门和部分资源开采企业的意见建议,了解了部分省市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税收减免政策等事项的确定情况,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的《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特别是地热的税率、税收减免政策等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论证协调,吸纳了部分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决定(草案)。

7月16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草案)》)的汇报,通过了决定(草案)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定(草案)的说明,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计征税目有164项,涉及我市的税目有57项,其中,确定了幅度税率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具体税率的税目有149项,涉及我市的税目有48项,即决定(草案)税目税率表中所列;我市另有9项税目为《资源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未列入决定(草案)范围,即决定(草案)税目税率表后所列备注部分。

(二)具体征收方式的确定。《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的税目有6个,涉及我市的税目有5个,决定(草案)明确从价计征的税目有3个,即石灰石、其他粘土和砂石,从量计征的税目有2个,即地热和矿泉水。

(三)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确定。决定(草案)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资源税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的激励性、救济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意外事故”“重大损失”等的认定主体、减征额比例、免征范围等。

(四)关于建立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因资源税涉及面较广,征收工作有一定难度,决定(草案)按《资源税法》第九条要求,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综上所述,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符合《资源税法》的相关规定,切合我市资源状况和税收征管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