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

方案(草案)的说明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封  毅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定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授予地方三项税政管理权限,一是对155个税目,在国家给定幅度内区分原矿和选矿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对地热、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确定从价或从量计征方式;三是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决定资源税减免政策。三项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执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资源环境保护利用工作。陈敏尔书记指示要全力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加快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唐良智市长强调要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按此要求,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全面摸底调研,并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进行了调查论证。《草案》形成后,又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2条,《草案》已予以充分吸纳,并于2020年7月8日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坚持税收法定、税负公平、征管便利、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税目全覆盖,税负总体稳定,以从价计征为主。具体包括四条落实意见。

(一)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授权,对我市涉及的48个税目明确原矿和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

(二)根据《资源税法》第三条授权,明确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对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授权,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伴生矿和尾矿明确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四)根据《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为强化资源税的税收征管,明确建立税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税收共治机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资源税法》规定155个税目由地方自行确定税率,《草案》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明确了48个税目,已涵盖我市发放过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种和可能开发利用的伴生矿,其余税目暂无开发利用的基础。在税率设置方面,《草案》对石灰岩、煤、锰等11个税目,采取税负平移;对锶、毒重石、地热等9个税目,在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基础上适当提高税负水平,提高后与周边省份大致相当;对其余28个体量较小的税目,主要结合资源的性质用途,参照同类资源确定税率,并对环境破坏大、禁止和限制开采的石煤、汞、硫铁矿,按高限确定税率。总体来看,《草案》不会大幅增加企业负担。根据2019年资源税收入情况测算,此次提高税负水平的税目,其资源税收入约占全市资源税收入的10%,预计今后每年新增税收0.6亿元,全部为区县级收入。

(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草案》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与现行政策相比,程序及减免幅度更加规范、统一。同时,新增对开采伴生矿和尾矿的税收减免,有助于企业降低资源综合利用成本。此外,考虑到企业开采共生矿无需额外增加投入,且共生矿均达到了相应的工业品位、有利用价值,建议对开采共生矿不予减免;对开采低品位矿,因以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准确核算其开采量、销售量,建议暂不予税收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另行研究。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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