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有必要制定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将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级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的意见;赴璧山区开展了立法调研;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7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基本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除了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了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建议在第四条基本原则中增加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并结合市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定位及市场培育原则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人才培养和引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人才培养和引进相关优惠政策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规范的重点在于人力资源市场,而不是人才培养和引进,且制定《重庆市人才工作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审议项目,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可以在制定该条例时予以落实。鉴于该内容与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一定关联,因此,二次审议稿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了有关人才引进的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法律责任

市人大社会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的行为指向不明,建议进一步研究。根据这一建议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在部分条款中重复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描述,以便准确适用。二是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逐一对照上位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其他修改

(一)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宜作强制要求,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第七条有关监督检查等规定。

(二)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二次审议稿采纳了部分区县(自治县)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建议,对第十二条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就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及其标准化建设作出了规定。

(三)为便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的标准,二次审议稿按照市人大社会委的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的许可时限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四)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程序,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第二十六条中有关提交材料的规定,并将该条其他内容整合到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款。

(五)为了规范和提升服务质效,二次审议稿采纳了部分用人单位的建议,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求职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的规定。

(六)为了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效率和减少企业办事成本,二次审议稿在第三十六条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信息作了规定。

(七)根据市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和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建议,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二次审议稿对第三十八条中关于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时限进行了修改。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的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的规定。

(九)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简易程序规定进行了完善。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调整了部分条款的顺序,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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