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为了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审议项目。从2019年5月开始,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委)积极履行协助审议职责,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稿调研论证,认真提出审议意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一是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市司法局,就立法思路、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多次对条例草案稿进行论证;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旬的带领下,围绕条例草案稿就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以及部分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对条例草案稿的意见建议;四是将条例草案稿印发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10家市级部门,书面征求意见。5月9日,市五届人大社会委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对于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水平,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地适应重庆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决策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市委将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作为重点改革任务加以推进。2019年6月,市委书记陈敏尔专门就“抓住机遇,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提出要求。为落实好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事业,有必要制定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是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需要。2018年10月,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为了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予以细化和补充,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提炼固化,有必要制定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是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多元化、多层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人力资源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总体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综合竞争力不强、信息化建设滞后、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有限等问题,难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解决现阶段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通过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对条例草案的基本评价

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体例,结合重庆实际,借鉴市外立法经验,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了规范。同时,市人大社会委和其他方面提出的部分立法意见建议已吸纳到条例草案中。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定位与区域合作。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是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应当服从、服务于本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同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明确,要加快建立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明确,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布局,建立协调衔接的区域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打破阻碍人才跨区域流动的不合理壁垒,引导人才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空间配置。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就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作出了决定。其中,川渝两地人力资源流动和交流合作是重要内容。2020年4月2日,重庆市与四川省人力社保部门签订了《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协议》。鉴于此,建议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增加一条,即:“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与本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相符合,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鼓励、支持建立协调衔接的区域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关于行政许可、备案时限。为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草案对行政许可、备案时限进行了压缩。例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是10个工作日。该规定与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相关时限为“二十日”的规定不相符合。有立法咨询专家指出,这种差异将导致条例草案与上位法在判断人力社保部门许可行为合法性方面存在标准冲突。建议条例草案对行政许可、备案时限采用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在第三章增加一条,即:“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缩短许可、备案等工作时限,提高管理服务效能”,以符合依法立法精神和“放管服”要求。

(三)关于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职责,但未明确市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在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建议参照《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增加相关内容,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六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但一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按照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当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项,提供、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时,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下”。作出该规定的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施行,2014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而该规定与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前述情形下罚款金额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规定相冲突。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有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即:删除该条中的“(一)”。又如,法律责任部分缺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兜底性条款。为了条例草案的完整,建议在该章增加两条,即:“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求职者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个别条款还需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审议中一并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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