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7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7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红十字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7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根据需要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修改为“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的表述。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其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其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简化整合到第一款,规定:“但是,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本人或者本单位信息,不得公开”。

五、鉴于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规定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免交车辆通行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二十四条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表述,简化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是否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研究,也有建议将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调整到第一款,红十字会的税收优惠调整到第二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规定是依据慈善法作出的,重复了相关表述,且未对税收基本制度进行规定。因此,表决稿对该条内容予以保留。同时,为突出捐赠人的权益,表决稿第二十五条将二次审议稿第一、二款的位置进行了对调。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捐赠实物,造成实物腐败、变质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赠款物重大损失的”。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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