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推动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红十字会逐条梳理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设计,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就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赴忠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红十字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0年7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红十字会的性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红十字会的性质。法制委、法制工委采纳了该意见,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同时,参考《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对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及其基层组织的建立机制进行了调整。

二、关于保障红十字会事业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应当明确规定免费刊播红十字公益广告,并加强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的激励与推动。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两处修改:一是,鉴于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均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的义务,二次审议稿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依法免费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二是,考虑到我市已经分别制定了献血条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针对血液、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激励保障措施已有专门规定。所以,为了推动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增加为表彰和奖励的对象。

三、关于规范红十字会事业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的管理,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二次审议稿据此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会展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减免相关费用的规定,修改为鼓励支持;二是根据慈善法的内容,在第十八条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三是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四条关于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直接减免通行费用的规定,修改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车辆通行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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