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 皮晓青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宗旨,规范了法定职责,健全了监督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现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全市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施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新修订的上位法不完全相符、同当前红十字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特别是面对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存在红十字会组织结构不健全、应急响应不完善、公信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同时,在此次法规修订中,将我市红十字会在改革发展中探索出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提炼和固化,也是巩固红十字会工作成果的需要,如加强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因此,修订实施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以及起草工作小组、咨询专家小组。紧紧围绕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立法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有序有力推动立法。二是紧扣问题调研,起草文本初稿。通过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围绕问题清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一方面,赴广东省考察学习,研究借鉴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新近立法的经验,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对全市红十字系统机构设置及其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赴大渡口区、南岸区实地调研,了解红十字基层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就重点问题研究讨论,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完善修订草案。先后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人大、部分区县政府、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市政协委员、部分专家学者、全市红十字系统、红十字志愿者和捐赠人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同时还专门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32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收到反馈的意见建议共330余条,研究采纳了70余条。经过对各方面意见的梳理分析、研究论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5月11日召开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依照上位法章节条款逻辑顺序,保持了原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在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吸收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了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细化了“三救三献”等职责和应急管理制度,强化了政府及部门保障和社会参与支持,规范了财产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三十条。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红十字会的组织结构
根据上位法精神,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修订草案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监事会,并规定了理事会、执委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第四条)。为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工作,打通红十字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修订草案增加了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等工作(第二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红十字会的应急响应
为回应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发的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修订草案在突发事件响应、捐赠财产的处分等方面对红十字会应急管理措施作了规范。如明确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依法组织参与宣传、救援、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做到高效运转、公开透明(第六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第十九条)。
(三)关于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保障
为保障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助红十字公益事业发展,支持红十字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等工作(第十四条)。对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进行了细化,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等(第十五条)。规范了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的内容,如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四)关于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修订草案主要从捐赠募捐活动、红十字会财产监管等方面加强公信力建设。一是根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捐赠物资发放的实际情况,为提高红十字会分配捐赠资源的效率,明确了捐赠人可以参与捐赠物资的发放(第二十一条)。二是为进一步维护捐赠人查询捐赠信息的权利,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相关情况,与内蒙古、广东等省区市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相比,提速了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三是强化了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管理,主要是增加了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规范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财产及其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体现依法治国的要求,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内容,制度措施符合本市实际,未新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