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7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7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7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河长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三次审议稿第五条关于河长的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将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二、关于船舶污染防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建议完善三次审议稿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对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作了修改,要求推进船舶污水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并在表决稿第六十六条增加设置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立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三、关于畜禽养殖场配套设施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建议增加畜禽养殖场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暂存设施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对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作了相应修改。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合理意见,有的属于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有的宜结合重庆实际在具体工作中推进落实。因此,表决稿未作相应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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