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更加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针对产业投资限制、畜禽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的重点问题,赴黔江区、璧山区、荣昌区、石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开展调研,征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今年市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开展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评议,向各个区县(自治县)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7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河长制的相关规定
审议中,针对河长制的相关规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河长制,删除二次审议稿关于村(社区)河长制的相关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建立四级河长制,充分发挥村级河长作用。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制定《重庆市河长制工作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可在制定专项法规时再对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因此,三次审议稿对河长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关于跨区域水污染防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增加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三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与周边地区的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加强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三、关于产业投资限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做好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相关内容的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鉴于长江保护法草案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为了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三次审议稿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五公里范围内新建工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修改为“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
四、关于重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的合理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方面,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较大,上述区域仍存在大量耕地,全面禁止种植会影响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对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已作明确规定,此处可不再重复。因此,三次审议稿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五、关于畜禽禁养区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范围”规定的科学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2019年9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畜禽禁养区划定依据。为了避免实践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随意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三次审议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修改
鉴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已作了明确规定,三次审议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多个条文规定了禁养畜禽,存在前后重复表述的情形,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梳理,三次审议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内容。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