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9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近年来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将草案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经2020年3月1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养殖专业户的废弃物综合利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养殖专业户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能够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水体,不宜额外增加养殖专业户负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在第四十三条将养殖专业户采取种植与养殖结合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倡导性条款,并删除了草案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五十五条针对向雨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幅度,未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建议作进一步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调整了草案第五十五条的罚款数额。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设置相应处罚,建议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理方式。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关于污染环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此外,为了便于公众准确理解,推动条例实施,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增加了对“重要支流”“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名词的解释。
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