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11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辛世杰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11年制定施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库区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需要对《库区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调整,并将我市近年来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固化。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库区条例》的修订列为审议项目。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底,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报送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实地调研、片区座谈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实际情况;二是通过摸底问卷、专题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采纳合理建议70余条;三是积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协调论证,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四是对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等省市制定、修订的同类地方性法规进行学习研究,并赴山东、江苏进行实地调研,在体现“山城特色”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兄弟省市立法经验;五是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8月20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6章69条。在《库区条例》基础上修改51条,增加17条,保留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修订草案》通过细化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力争扭转“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三条);二是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第四条);三是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四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第六条)。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修订草案》切实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在总结提炼近年来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建立水环境功能类别、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约谈等制度,逐级传导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二是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等方面严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三是统筹好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将我市在生态屏障、生态基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进行固化(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针对水污染物来源分类制定防治措施
《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是针对工业污染,规定严格的产业禁投政策(第二十五条);二是针对生活污水,从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三是针对船舶污染,从设施配备、作业规范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四是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从化肥农药使用、农膜回收、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名称
鉴于《库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只能参照适用,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且与上位法的名称也无法保持对应。因此,此次修订对《库区条例》的名称进行修改。
(二)关于《修订草案》的立法导向
《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修订草案》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的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限养禁养等方面采取从严管控的立法导向。
(三)关于与其他立法相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对于法律责任等《水污染防治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修订草案》原则上未作重复阐述。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