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其中制定2件、修订2件,涉及4项立法项目。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积极同议案领衔代表沟通,书面征求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就办理好议案进行专题研究。5月22日,市人大城环委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议案(第0001号)

沙坪坝代表团邱景富等12名代表提出:2011年6月起施行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在我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进入新时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建设与管理出现了新情况、面临诸多新问题,现行条例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轨道交通有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工作实践中,我市探索出了一些符合地方实际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创新制度措施,其他省市也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这些都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因此,建议修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委员会审议认为,《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发展、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峙等12名代表提出修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议案(第0016号),我委在审议意见中明确提出,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修改步伐,待文本比较成熟后,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及相关程序规定及时纳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条例实施的主管部门涉及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交通局,这两个部门按照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求,分别提出将条例修改纳入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审议项目、预备项目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已将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纳入《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调研项目,我委将督促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待文本比较成熟后,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及相关程序,适时建议将该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及时提请审议。

二、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4号)

江津代表团石诗龙等23名代表提出:《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均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于工程合同额较大的项目而言,两种处罚标准之间的罚款数额悬殊,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建议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委员会审议认为,《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自1998年4月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促进了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但条例出台时间较长,虽历经数次修正,却从未全面修改,确实存在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部分规定与新印发的部委文件未衔接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鉴于修订《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已纳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列为审议项目,我委将督促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抓紧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在修订过程中充分采纳代表意见。

三、关于制定《重庆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议案(第0009号)

石柱代表团鲁磊等10名代表提出: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应当注意节约资源,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容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改造和拆除、绿色建筑技术、政府引导、法律责任、附则等。

委员会审议认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发展绿色建筑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它具有安全耐久、健康舒适、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家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2008年1月起实施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虽然前瞻性地规定了支持绿色建筑推广应用,但是过于原则。确有必要通过制定《重庆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促进绿色建筑大力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我委将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发展绿色建筑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重视绿色建筑发展的立法工作,及时总结成熟做法,开展绿色建筑立法调研,为制定条例打下基础,待条件成熟,立即启动立法工作。

四、关于制定《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12号)

石柱代表团鲁磊等10名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998年8月、2004年8月、2019年8月进行修改。重庆现行的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位阶过低且严重滞后。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确实缺少一部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和成熟做法,制定《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目前指导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是《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系1999年3月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的行政规章。由于颁布距今20多年,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规定、宅基地管理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等内容,与上位法及配套制度的规定不一致。鉴于制定《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纳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列为审议项目,我委将督促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地方立法,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及时提请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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