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高法院副院长   黄明耀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临萍院长委托,现就全市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诉讼体系的基础工程,是一项理念创新、机制重构、多方发力、部门联动的重大系统工程。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以防范冤假错案为初心,以庭审实质化为近期改革目标,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改革推进总体情况

全市法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改革进程,初步形成以繁简分流为基础、以证据裁判为保障、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模式,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准确把握改革精神,以高度政治自觉推动改革

全市各级法院党组及时传达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三项规程”等相关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目标、方向。

改革启动以后,全市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在党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积极构建、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密切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市高法院迅速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全市中、基层法院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改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市高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出台重庆法院具体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具体举措以及工作要求。

市高法院及各中级法院全面掌握辖区法院改革工作推动情况,并及时予以督促和指导。精心组织全市刑事审判法官开展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专题培训,邀请专家现场授课,对改革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促使刑事法官熟悉改革、认同改革、转变观念。要求各中、基层法院每月层报改革开展情况,将改革推动情况纳入专项质效评估范围,并每年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先进法院”进行表彰。

(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

重庆法院统筹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优化资源配置、缓解人案矛盾,做到“简案快审”,为“繁案精审”即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自2014年6月起,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期间,所有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均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平均每件案件审理期限约为5.3日。自2016年11月起,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重庆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数近3万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位居全国前列。2018年,全市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10日内结案率达92.5%。2019年2月20日,市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视频会议上作交流发言。市三中法院、江北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因试点工作成绩突出,被最高法院评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先进单位。2019年全市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件数的86.1%,部分基层法院适用比例超过90%。

(三)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当庭裁判提供保障

为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市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重庆法院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全新审判权运行体系,为“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提供了制度保障,基于对审判组织的放权,当庭裁判率大幅上升。

(四)严格执行“三项规程”,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

根据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庭审实质化是近期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全市法院对标对表“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改革要求,积极推动“三项规程”落地实施。根据案件繁简分流要求,重庆法院将按庭审实质化要求考核的案件类型确定为非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案件,审级确定为一审。重庆法院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裁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证人出庭作证。2017年至2019年,重庆法院实现了非认罪认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三类人员总体出庭作证率的大幅度上升,从2017年的4.6%,到2018年的10.2%,再到2019年的41.9%。出庭的三类人员中侦查人员比重最大,大部分基层法院积极争取政法委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间的协作,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机制达成共识,侦查人员出庭实现常态化。出庭的三类人员中证人比重居中,鉴定人比重最小。重庆法院刑事一审案件当庭裁判率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2017年至2019年,刑事一审案件当庭裁判率依次为84.4%、87.5%、92.1%。一审非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律师辩护率获得显著提升,2017至2019年依次为39.5%、72.5%、87.8%。针对复杂、疑难案件,重庆法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解决管辖、回避、证据展示、排除非法证据、调取新证据等程序性事项,基本实现消除庭审障碍,保障庭审集中、高效进行的制度预设功能。2018年至2019年,非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一审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依次为13.6%、19.5%。[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才开始试行,故2017年未将庭前会议相关数据纳入统计。]

重庆法院聚焦复杂案件庭审实质化,真正实现“繁案精审”,成功审理甘肃省委原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法院“样板庭审”的高度评价;成功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南川曾川杀死狱警致伤法官案、巴南刘小玲幼儿园故意杀人案、渝北张国洪杀害交巡警杨雪峰案、云阳6.22驾车撞人案等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成功审理300余件事实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成功审理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传销等一系列涉众型犯罪案件。

(五)严格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引领侦、诉向审判标准看齐

近年来,重庆法院积极发挥审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重大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理过程中促使侦查、起诉向审判标准看齐,审理质效获得最高法院高度肯定,报送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核准率达90%以上,且未核准的极个别案件也是因为非案件质量问题的死刑政策调整。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十周年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市高法院就我市如何妥善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做经验交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重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处理个案的同时,大力推动公检法三家达成共识,确立了技侦证据在法庭审理中的使用原则和规范,破解了技侦证据使用的全国性难题,在相关毒品案件审理中真正做到了“证据出示在法庭”,技术侦查措施的功能从发现线索、侦破案件拓展到固定证据、证明犯罪。得益于技侦证据的使用,重庆法院依法成功审理了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与保守侦查秘密的有效兼顾。2019年4月,“两高一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技侦材料的移送、转化、审查、使用作出了更有操作性的规定。重庆关于技侦证据使用的先行先试与该《意见》所确立的原则非常契合。2019年,市高法院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技侦证据使用经验交流发言。

(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律师辩护率、帮助率

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更好发挥律师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提高我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市高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起,在全市所有区县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律师全覆盖试点要求,对于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重庆法院积极履行通知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9年前述案件的律师辩护覆盖率达到了87.8%,24个区县已达到全覆盖。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重庆法院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重庆法院不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在此次人大专项调研中,重庆市司法局反馈,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重视,“三项规程”落实较好,广大律师对职业权利保障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重庆法院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一、二审职能作用,不断完善证据裁判原则和审判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冤假错案。重庆法院高度重视当事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积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7年至2019年,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依次为83件、60件、83件,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依次为53件、33件、45件,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依次为7件、4件、3件,检察机关撤回证据案件数依次为3件、0件、2件。2017年至2019年,重庆法院准予公诉机关撤诉案件数依次为23件、43件、26件。2017年至2019年,重庆法院宣告无罪公诉案件数依次为4件、2件、4件。近年来,随着侦查手段日益丰富、侦查机关程序正义理念不断强化以及审判持续发挥倒逼、引领作用,侦查取证规范性日益增强,刑事追诉起点不断向好。

(八)积极融合现代科技,探索建立常见犯罪证据指引

积极融合现代科技,强化大数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公检法三机关数据共享,减少司法任意性,有效防止刑事案件“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重庆法院积极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系统)的研发工作,集合专家、学者和全市法院的精干调研力量共同起草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关于办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为推进全国刑事案件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和优化做出贡献,获得牵头单位的充分肯定。目前两个证据标准已通过验收并在重庆施行,为侦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收集提供明确指引。

二、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改革尚未形成广泛联动

重庆政法部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取得了死刑案件审理、技侦证据使用、侦查人员出庭等一些点上的突破与进展,但面上的广泛联动尚未形成,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开展不平衡、协调配合不顺畅等现象客观存在。有的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方面还不能积极配合法庭的要求,侦查取证粗放化问题在一些案件中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把关不严、带病起诉,导致审理阶段反复补充侦查,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时,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不到位;涉案财产处置指控不明确现象广泛存在。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判处无罪难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审判人员依然有“重配合、轻制约”观念,对于不符合审判标准的案件依然有迁就侦、诉机关的现象。部分法院对改革的理解存在偏差,对问题和症结调查研究不深,对成效、经验提炼总结和推广运用不够,客观上影响了改革推进的力度和效果。

(二)庭前会议效果不尽如意

调研中发现,办理重大复杂案件较多的法院对庭前会议的功能高度肯定,但也有法院反映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庭前会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一,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能够达成的共识有限,除回避、管辖权等基本程序性问题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或证人出庭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很难达成一致,庭审时控辩双方对争议问题再次针锋相对,甚至反复纠缠,难以有效进入实质庭审。其二,有些法官认为庭前会议涉及的问题基本上都能通过庭审解决,提押被告人、安排控辩双方到庭、制作笔录等费时费力,启动庭前会议的积极性不高。

(三)非法证据排除存在诸多困难

其一,非法证据认定难。部分侦查行为是诱供、逼供还是侦讯方法、技巧,公检法三家认识不一,导致能否认定为非法证据存在分歧。其二,非法证据证明难。按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能够排除所涉证据系非法取得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但该标准较为模糊。实践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讯问录音录像可能难以完整真实反映讯问过程,甚至根本无法提供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亦是一种自证、承诺性的说明,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仍然存在违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导致法院在认定时进退两难。

(四)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有待改善

虽然庭审实质化要求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但实际效果仍然不够理想。其一,控辩审三方均对证人出庭作证内在需求不足。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没有确立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庭前证言一样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庭审证言相对于庭前证言不具有优先效力,故控辩审三方基于效率、驾驭能力等原因对证人出庭作证内在需求不足。其二,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不够系统。法院可以通过设立证人通道,对证人的声音、样貌进行技术化处理等方式保护证人在法院内的安全,但社会面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其三,证人出庭作证补助制度不够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经费并未在财政专项列支,出庭费用补助标准和经费承担主体尚未明确、统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其四,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有待推进。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强制出庭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执行主体、强制措施的限度等均未明确,且强制证人到庭可能导致证人消极作证,故强制证人出庭可操作性不强。

(五)律师辩护有效性有待增强

其一,律师辩护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边远地区经济落后,律师数量较少,律师力量难以满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需要。其二,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多地法院反映,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责任心不足、准备不充分,庭审时抓不住重点,导致控辩对抗实质化无法实现。个别律师滥用诉讼权利,拖延阻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需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律师行为失范情况,通过规范引领、自律自管,减少对改革工作成效的负面影响。

(六)刑事审判队伍难以适应改革要求

有的法官政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有待增强。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足,办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化解矛盾纠纷、舆情应对、做群众工作等方面能力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刑事审判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影响法官工作积极性。有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有所弱化,业务骨干流失严重,队伍出现断层,有的基层法院刑事法官不足3人,无法组成固定的专业合议庭。部分法院人案比相对偏高,仅通过内部挖潜来支持刑事专项改革工作的空间有限,存在扩编增员的现实需要。

三、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打算

(一)凝聚共识,确保改革形成合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下一步,重庆法院将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支持,主动加强与政法各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磋商机制,求同存异,形成改革合力。要强调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互相配合,不能相互掣肘、各行其是。同时,为确保办案质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各环节都要坚持原则,依法办案,不能迁就照顾、将错就错,需要形成有力的相互制约机制。

(二)突出重点,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改革推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将找准症结、精准施策,努力推动改革进程。一是推进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规范量刑程序,确保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二是完善证人出庭保障。通过证人面部隐匿或变声、庭外核实证人身份、远程视频作证、文书隐名处理等方式,保障证人人身安全;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划拨专项经费,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补助力度。三是继续巩固和扩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常态化成果,进一步推进侦查机关内部鉴定人员出庭。四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证据合法性核查制度。五是协调市司法局,畅通跨辖区指定辩护律师渠道,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建立援助律师履职情况台账,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督促援助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升辩护质量。

(三)加强指导,确保改革有序开展

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督促指导职能,继续指导辖区法院贯彻落实改革政策,准确把握和执行“三项规程”。坚持问题导向,以推动庭审直播、防范冤假错案、审判重大案件等工作为抓手,通过庭审观摩、会议研讨、经验交流、庭审竞赛等形式,规范案件审判管理,以点带面地深入推进改革。加强理论和实证研究,做好改革工作的数据分析和经验梳理,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改革经验。

(四)固本强基,打造高水平刑事审判队伍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法官法,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全面推进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刑事审判法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刑事审判法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运用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加强刑事审判力量配备,强化职业保障,为刑事审判法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提供有力支持,切实增强刑事审判岗位的尊荣感和吸引力,着力解决人员流失、力量弱化、年龄断层等问题。

(五)接受监督,不断推进改革进程

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争取各方支持,凝聚各方力量,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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