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
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的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专项自查清理工作统一部署,秀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秀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报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决定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研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改决定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相关修改决定于2020年1月8日经秀山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由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修改决定的内容合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依据立法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在前期立法过程中向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相关建议已经采纳。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出了关于修改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相关修改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内容、程序合法,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修改决定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
自然资源部就矿产资源管理出台了相关改革措施,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将锰矿管理权限下放至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议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改革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对于立法技术和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简报认真研究处理。
修改决定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