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市信访办、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信访机构的工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信访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化解信访矛盾纳入信访机构工作职责,以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作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十八条中增加了相应表述。

二、关于信访人的信息保护

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保护存在缺失,建议予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表决稿将相应内容修改为“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名称)等信息”。

三、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打造信、访、网、电、视频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行阳光信访、网上信访。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补充了相应表述。

四、关于信访事项受理争议的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信访事项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多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没有共同上一级国家机关的情形,建议由其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妥善解决受理争议,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四十二条中作了补充完善。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