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和信访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将修订草案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会同市信访办、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5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修订草案第五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由其常委会下设的信访工作机构承担,建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相关信访事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调整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处理;根据前述修改,调整了该节的标题。
有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建议修订草案的相关表述与之保持一致,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修改为“申诉和意见”;第六项修改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和意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信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保护控告人、检举人,应当适当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除了不得泄露其姓名外,还应当保护其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将相应内容修改为“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以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便于公众查询、了解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信访接待场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应当不限于智能设施。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可以配备智能设施”修改为“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护人包含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等类型,为了切实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可由监护人提出,不宜限定为“法定监护人”,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法定监护人”修改为“监护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