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文本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地质灾害险情通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质灾害险情可能由监测人以外的其他人发现。为了及时让受威胁对象知晓危险,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情况特别危急时,险情发现者都可以向受威胁对象通报险情,不宜限定为监测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灾情险情的报告时限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应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小时”的时限过长,建议将其修改为“立即”。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保留“一小时之内”的表述更为妥当,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也属于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宜与该条例保持一致。第二,本条中的报告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口头告知,具有特定的内容要求,区县(自治县)在接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判定灾害性质,估算灾害规模、等级和影响程度等,在一小时之内完成上报比较合理。因此,表决稿未作相应修改。

三、关于受灾群众的救灾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保障、救助、安置受灾群众方面的职责,地质灾害比较严重,特别是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时,仅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应对,建议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作了相应修改。

四、其他修改

有意见认为,建议依照预算法的表述,将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财政预算”修改为“政府预算”。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第八条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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