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实地听取相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对部门职责、地质灾害成因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5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
有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第六条无需单独设款规定应急主管部门的职责,只需在一并列举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时列举应急管理部门即可。法制委、法制工委与市委编办、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对相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职责和作用非常重要,其职责在条例中应当单独规定。因此,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人大城环委认为,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群测群防体系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未能体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议增加规定,明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的内容。同时,第三款的内容已经被前面两款涵盖,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对地质灾害防治十分重要,建议增加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开展监测预警的内容,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工作水平,把“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鼓励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方面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公众的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仅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时,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救助义务,对受灾群众的保障力度不够,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
有意见提出,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议增加排除适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预报内容、应急征用补偿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定义等相关内容,调整了部分条文的顺序,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