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董建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新要求。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全市共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5415处,共威胁约100万人,潜在经济损失约350亿元,是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省市之一。《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1月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内容与国家的新要求已不相适应。在地方性法规清理中,市人大也提出《条例》部分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亟需修订。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条例》修订列为审议项目。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完成立法起草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全面审查,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三是深入区县调研,了解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现状;四是分别召开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专家学者论证会;五是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六是就部门职责争议等重点难点问题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审查论证过程中,共采纳合理意见建议40余条。在学习借鉴陕西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2020年3月9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7章54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新增5条、删除5条、修改45条、保留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晰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职能由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归新组建的应急主管部门。为此,《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综合治理”四个部分,同时,在部门职责中明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由应急部门主管(第二条、第六条)。
(二)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第一条)。二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在清理中指出应予修改的现行《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应当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三)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新要求。一是删除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审批和备案事项(现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二是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明确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六条)。三是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按照新要求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章节名称的修改。为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章节名称保持一致,《修订草案》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四章修改为“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修改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二)关于相关术语的解释。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修订草案》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的概念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三)关于群测群防工作。2015年以来,我市不断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化监测预警管理体系,收到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修订草案》对以上成功经验予以固化(第十八条)。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