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合理区分市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矿业权转让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转让审批决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存在“准予转让”和“不准予转让”两种可能,现有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转让”,修改为原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审批决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矿业权出让、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其他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表决稿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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