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巩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成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发布修订草案文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就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赴荣昌区、石柱自治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5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与上位法修改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矿产资源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建议待矿产资源法修订完成后,再出台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现行条例应当于今年完成修订,主要修改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因此,二次审议稿主要以现行法律为依据,适当吸收矿产资源改革领域已经比较成熟的做法,对立法目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修改。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市人大城环委认为,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由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专业要求较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履行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职责,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设置专门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监管力量薄弱。因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关于勘查许可的有效期限及延续时间

市人大城环委认为,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3年),将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和每次延续时间延长为5年,建议参照该意见的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地方立法既要符合上位法规定,又要为探矿权制度改革预留空间。因此,结合市人大城环委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删除了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期限的规定,要求探矿权人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修改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理清该条的逻辑顺序,简化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该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关于勘查年度、矿业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计算,侵害他人合法采矿权的救济途径等内容,上位法和相关民事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宜重复。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均属于违法采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次审议稿将其合并为一条。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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