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董建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生态文明建设、矿产资源管理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更好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1998年10月颁布施行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矿业生产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矿业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在地方性法规清理中,市人大常委会也提出《条例》部分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亟需修订。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条例》修订列为审议项目。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报送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认真审查: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三是分别召开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专家论证会;四是深入基层调研,听取部分矿产企业的意见建议;五是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审查论证过程中,共采纳合理意见建议50余条。在学习借鉴贵州、海南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2020年3月9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8章67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49条,删除18条,新增1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全面对标对表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一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在清理中指出应予修改的现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等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二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第一条)。三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保护”的内容(第二条)。四是在管理原则中增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第三条)。五是专门增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章(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进行详细规定。六是在其他相关条款里也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第八条等)。

(二)充分贯彻矿业权相关制度改革新要求。一是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修订草案》要求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配置(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二是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删除“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第七条等)。但鉴于相关费用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修订草案》仅作了原则性表述。

(三)严格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新精神。一是简政放权,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制度基础(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此外,还明确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权由区县(自治县)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简化合并报告程序,要求一个事项仅向一个行政主体报告(第十七条)。三是删除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有关矿业权资质要求(现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四是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与上位法相衔接的问题。《修订草案》整体内容都与上位法进行了衔接,但在立法调研中,我们也发现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采矿临时使用土地(林地)的问题、审批许可和出让合同关系的问题等。但是,上述问题的解决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还有待于国家相关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系1986年制定,其间两次修正都未对前述制度安排作大的调整,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过程中。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修订草案》对于上述有待上位法明确的内容暂未涉及。

(二)关于与机构改革相衔接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我市相关工作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为适应机构改革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到部门名称、职责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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