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6月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二、增加一条作为表决稿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

三、在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表决稿第十条第九项,规定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四、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项调整为表决稿第十四条第八项。

五、删除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未完整移交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责任”的表述。

六、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使用锅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不得使用未依法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锅炉。

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表决稿第三十四条,对压力管道作出规定。

八、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电梯的相关规定,合并为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表决稿第四十条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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