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节能环保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重新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草案通过网络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针对修改情况,分别召开企业座谈会、相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草案进行修改。经2020年5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资料不齐全设备附条件继续使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研究草案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是否与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出厂资料不齐全,应由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因此,二次审议稿根据上位法规定,按照补齐出厂资料的要求对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同时,鉴于上位法已有相关处罚规定,删除了草案第五十二条。

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增加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规定;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对锅炉禁止使用情形重新表述,并对草案第五十八条的罚则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既有建筑增设电梯

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建设、规划以及部门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但电梯井道、连廊和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不属于特种设备。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规划和建设本应由规划、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考虑到此问题各方面比较关注,又与电梯有一定关联,二次审议稿保留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鉴于第三款属于监督管理的内容,将该款调整到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作为第二款。法制委员会征求企业意见后,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的协调机制。

四、关于安全技术规范

草案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援引了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赋予了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法律效力,即地方立法也应当与安全技术规范保持一致。鉴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修改的频率较高。为保持地方性法规的相对稳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压力管道检验合格作为燃气经营许可条件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使用的压力管道检验合格作为经营许可条件。法制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认为不宜将压力管道检验合格增加为天然气经营许可条件,理由是:作为特种设备的压力管道,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在立法层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主要有安装后的监督检验、使用前的登记管理,使用中的定期检验,以及行政处罚等。由于2014年国家才将压力管道的使用环节纳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因此,既有管道安装后的监督检验已经无法开展;定期检验情况比较复杂,执行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更好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和行政处罚措施对已有天然气压力管道实施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将燃气管道检验合格作为经营许可条件,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不能解决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管理职责中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据此,对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进行了修改,并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增加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气瓶充装管理信息化的规定。

(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出租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为避免与上位法关于委托维修改造电梯的规定相冲突,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不得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

(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使用钥匙的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了重新表述。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相关法规清理,清理结果中关于取消锅炉化学清洗许可,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移动式压力容器审批权和气瓶充装审批权的建议,已经在草案中落实。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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