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7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的需要。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上位法),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位法在立法理念、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对特种设备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照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细化相关条款,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清理工作要求的需要。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特种设备在节能环保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全面清理工作,并决定重新制定《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三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使用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19年底,我市有全部8大类特种设备32.98万当量台,比十年前净增160%,其中电梯175766台、起重机械32572台、大型游乐设施682台、客运索道24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8607辆、锅炉4624台、压力容器49806台、气瓶1825016只、登记压力管道25344公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因此,在总结《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的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订过程及委员会原则性意见

制定条例列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今年常委会审议项目后,我委派专人提前介入参与条例制订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同志一起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并赴天津、广东等省市学习调研。2月24日,我委书面征求了13个区县人大常委会、12个市级部门、30多家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及行业协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对收到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分析,形成修改建议意见。

《条例(草案)》共6章71条,除第71条生效日期外,其中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23条,细化上位法17条,结合我市实际创设30条。财经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了上位法的要求,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好的立法成果,总结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多年来的经验,体现了地方特色,有较强的操作性。《条例(草案)》具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条件,建议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当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

(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索具、吊具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等不得采取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

(四)第三十六条中“电梯应急呼救系统”修改为“电梯紧急报警系统”。

(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六)第六十二条中“采取短接安全回路方式”修改为:“采取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方式”。

(七)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安排专人值守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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