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唐英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装备设施,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直接关系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2009年,我市颁布实施《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较好地促进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持续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称上位法)正式实施,其在立法理念、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均作出较大调整。同时,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加,大型化、高参数、高风险的特种设备快速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其对特种设备的节能环保提出新要求。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并决定重新制定《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起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论证:一是通过网络、书面、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市委编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协、市工商联、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意见;二是广泛收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相关行业协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意见;三是多次组织能源、教育、燃气、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四是广泛听取区县特种设备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意见;五是就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等问题赴广东、天津开展专题调研;六是在文本基本成熟后召开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197条,并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合理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6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安全规定、特殊安全规定和监督管理等。

(一)一般安全规定。《草案》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制度;二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规范;三是施工告知、设备出租、使用单位确定、使用登记、技术档案、设备转让、流动作业、设备停用、设备报废、公共场所等环节的细化措施。

(二)特殊安全规定。《草案》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锅炉的节能环保要求;二是气瓶、充装单位及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行为规范;三是氨制冷设备、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特殊安全规定;四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五是乘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行为规范。

(三)监督管理。《草案》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重点检查区域;二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和鉴定的行为后果;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四是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单位的行为规范;五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事故调查职责。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名称和体例结构。《草案》的名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再突出具有时代特征的“监察”二字,强调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和社会共治。《草案》沿用现行条例的体例结构,主要考虑上位法规定已比较全面,地方立法只需要梳理和总结我市特种设备“一般安全规定”和“特殊安全规定”的补充内容和经验成果,突出立法的重庆特色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公共燃气管道的监管。审查论证中有意见认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公共燃气管道在实践中存在监管职责交叉、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特种设备监管措施落实难等问题和困难。经反复调研论证,《草案》暂未从立法层面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上述管道的安全监管既要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也要分别适用相关专门管理的法律法规,其职能职责和管理措施是清楚的。二是目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执行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享监管信息等方式解决监管职责交叉问题;通过积极协调争取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费用的优惠或者财政支持等方式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监管措施落实落地,保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公共燃气管道的安全。

(三)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草案》用7个条文对电梯的防尘防高温、故障维修、专用钥匙、应急救援、安全评估、维保单位的管理和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作出规定,回应民众关切,同时也注重与《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衔接,补充和强调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关于法律责任。《草案》针对本条例增加的行为规范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内容看比较多,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需要加强监管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草案》在大多数罚则中设置“限期改正”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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