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6月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十一条中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定,缺少政府审批的内容,且对文化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具体程序规定过细。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部分建议,增加了有关政府审批的表述。对于文化主管部门的编制程序,认为保留为宜。理由如下:一是上位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内容较为笼统,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比较契合作为实施办法类地方性法规的定位,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我市作为直辖市较为特殊,中心城区以及市级层面的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均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编制。三是编制程序细化明晰后,可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混乱或者推诿现象。
二、关于各层级建设相应公共文化设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区域应当分别建有若干公共文化设施,当前财政能否负担,是否具有可行性;市级层面大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已经建成,是否有必要进行罗列;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存在特指的情况,是否妥当。
根据上述意见,表决稿第十四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第一款第一项中存在特指的“劳动人民文化宫”修改为“文化宫”。二是,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三类设施纳入到区县(自治县)根据需要建设,而非必须建设的范围。
对于财政能否负担的问题,有必要作简要说明。第一项中规定的市级层面应当建有的相应公共文化设施都已全部建成;第二项中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已经实现全覆盖,博物馆已有33个区县(自治县)建成;第三项中规定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已实现全覆盖,只存在提档升级问题;第四项中规定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全市的覆盖率已经达到99%。根据前述情况,法制委员会认为,保留这些规定不会过多增加财政负担;同时,结合表决稿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已经建成的公共文化设施,防止其被擅自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
三、其他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修改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删除第八条第二款有关成渝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的内容。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识教育,组织戏曲进校园、走进博物馆等活动”。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