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作了较好的修改,尤其是充实了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等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司法局梳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草案通过网络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赴垫江县开展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调研;就草案中涉及的公共文化设施规划、用地、建设等问题,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就草案中涉及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的职责,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和编办的意见;就草案的语言规范性问题,委托重庆师范大学组织语言文字专家进行了专项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围绕二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司法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0年5月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草案的逻辑结构
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的逻辑结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经研究,二次审议稿的逻辑结构问题主要是部分细化上位法内容的条款,没有摆放到与上位法相同的章节内。法制委员会认为,作为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宜按照上位法的体例结构安排条文顺序。据此,三次审议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位置调整或者内容整合。
二、关于主管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主管部门过多,职责不清晰。经研究,因2019年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目前新闻出版与电影工作改由市委宣传部主管,对外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与市电影局的名义行使管理职权,但这两个局并不属于政府序列。据此,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将政府序列的文化主管部门与党委序列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分成两款单独规定,进一步厘清职责。
三、关于全民阅读
鉴于鲁磊等10名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重庆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议案”,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建议,三次审议稿吸收了该议案的主要内容,从政府、部门、公共图书馆等不同主体出发,分五款,进一步整合充实了全民阅读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政府购买服务
在基层立法调研中,有建议认为通过引导文化产业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性。因此,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增加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融合发展的规定。同时,根据上位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将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具体项目和内容的主体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其他修改
(一)为了对上位法规定的重要制度进行强调与细化,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七个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的融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划、用地、选址、设计,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等。(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有关要求,三次审议稿第九条增加一款,规定“本市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同时,结合本市巴渝文化的内涵外延,对第三十条规定的特色文化资源进行了细化。
(三)为了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公告公布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二次审议稿有关预算、补助、资金支持等条款,集中整合为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