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
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3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批准主体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应当明确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收费报请批准的主体。法制委员会在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后,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同时,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执法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据价格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共文化服务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做好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经研究后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对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是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三是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有关总分馆制的规定进行了重新表述,并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流动服务点开展公共文化流动服务。
三、其他修改
(一)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一条总则中增加关于“增强文化自信”的表述。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支持和引导具有巴渝地方特色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等内容。
(三)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删除草案第三十八条中“指导公益性文化单位”的表述。
(四)根据团市委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中“保障文化志愿者组织”修改为“保障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五)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委审议意见,将草案第十六条调整至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将草案第四十三条调整至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