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吕 英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殡葬条例》)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2020年1月8日,我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作出了决定。根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安排,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提请会议审查。
一、修改的必要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于2004年7月颁布施行,2012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正。该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秀山县域特别是城区殡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我县于2017年10月、2018年4月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专项自查和全面清理,发现《殡葬条例》个别条文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形。专项清理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渝人办函〔2017〕43号文件指出,我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的问题,建议及时修改。为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我县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成立起草组,启动《殡葬条例》修改工作。起草组在前期清理、征求意见和研读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本着先修改存在合法性问题条文的原则,于9月形成《决定(草案)》初稿,并组织自治县人大监察法制委、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对《决定(草案)》有关规定逐条进行讨论和修改。10月下旬,提请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审核,并再次征求乡镇(街道)、县级部门意见,同时在秀山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组根据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指导意见和自治县内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先后经自治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同意,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于12月中旬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12月下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经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20年1月8日,经自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该《决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由于现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墓地选址的禁止性规定,存在对上位法禁止性规定作出选择性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存放的处理,存在排除适用国家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三款关于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对上位法已有的行政处罚作出选择性规定的情形,均属全国人大明确要求清理修改的范围。《决定》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条款作了修改。同时,在现行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适应机构改革,对现行条例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名称作了修改;为加强已建陵园或者公墓地区的散葬乱埋行为的处置工作,明确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对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未在陵园或者公墓埋葬仅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修改为“由民政部门会同接埋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还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文字修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由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之中,但未列入近期审议计划,为了如期完成专项清理后相关条例修改工作,经与市人大相关专(工)委汇报衔接,本次提请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主要对《殡葬条例》中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以及机构改革后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作了修改,其他方面的内容未作实质性修改。
《决定》中关于《殡葬条例》的修改内容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