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月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四条修改为:“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五条修改为:“ 民族宗教、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城区内公民正常死亡需火化的,由死者亲属凭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条件的乡镇应当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但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区域。”第三款末尾增加:“但是,不得违反前款的禁止性规定。”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族宗教、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制止;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相关陵园或者公墓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接埋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删除第三款。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文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决定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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