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83号

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8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保障重庆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支持和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

  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对上述领域之外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慎、稳妥开展探索。

  三、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向被监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公开送达,并就检察建议书载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建议事项等向行政机关进行阐释说明。公开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五、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接受询问,协助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并在十五日内把依法履职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七、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

  八、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遭受暴力殴打、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阻碍或伤害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管理,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及时受理检察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

  十、财政部门应当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核实、专家咨询、鉴定评估、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维护。

  十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裁判执行等问题。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

  十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规范化建设,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流程;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积极运用科技装备和技术手段进行公益巡查,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能力。

  十五、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邀请代表委员视察调研,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全市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推动市内外有关新闻媒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

  十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乌江流域、嘉陵江流域内其他省区市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取证协作、联动办案、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特别是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十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督促本决定规定的有关事项得到落实。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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