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议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提请审议批准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市委五届七次全会指出,“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长江和三峡库区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我院拟依托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有机构建制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将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重点,这是落实中央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有益尝试,对于完善重庆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优化铁路检察资源、探寻重点河流检察保护体制、提升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司法效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设立依据
一是中央有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人民检察院,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二是市委有部署。市委向来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五届七次全会要求“加强长江和三峡库区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三是法律有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三、设立方式
保持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不变,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与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合署办公。党组书记、检察长职务纳入市委管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上领导干部由重庆市检察院党组直接管理。法律职务按程序报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主要职责是办理长江干流和嘉陵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四、设立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 设立派出检察院,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院在充分吸纳外省市铁路检察院改革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制订了《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设立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市高法院、市委编办和四川省检察院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委审批。去年12月17日,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设立方案。我们按规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11日批复同意。
议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