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3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三十余条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吸收采纳了二十余条,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3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三次审议稿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并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改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将第三条中“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修改为“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将“社会发展”修改为“社会进步”,将“维护国家安全”修改为“维护国家总体安全”。
三、删除第六条中“鼓励”二字,增加“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表述。
四、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鼓励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人才、资金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表述。
五、将第十二条中“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修改为“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推介、转移科技成果”;将该条第二款中“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修改为“中小微企业可以享有优先权”。
八、将第三十一条中“获得科技成果奖励或者报酬的科技人员”修改为“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十、将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保留人事关系期间,上述科技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权利,可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十一、将第四十四条中“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修改为“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