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3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作了较好的修改,尤其是完善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保留期限、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保障等制度。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梳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就修订草案中的重点制度和问题,分别咨询了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就修改的重点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围绕二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3月1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政府对科技成果接受方的激励措施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对科技成果接受方的激励措施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该意见,在研究和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以下内容:
一是新增两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约介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赋予中小微企业享有优先实施权。二是借鉴上海、湖北、山西等地的立法经验,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高校院所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转化成功的对双方予以补助。四是参考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修改完善第四十三条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让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由其自主实施转化。
法制委员会认为,提升科研人员权益保障、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并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鉴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成果完成人与高校院所签订协议实施转化不应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三次审议稿立足既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又能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参考北京市的做法,将该条修改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者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但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关于计算净收入时,前期研发投入是否明示不计入成本
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保留“前期研发投入不列入成本”的表述。法制委员会就此问题做了大量文献研究,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咨询了相关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科技局多次研究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事业单位前期研发投入是否计入成本,应当由事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类别和特点,在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时具体核算,不宜“一刀切”。因此,三次审议稿未保留“前期研发投入不列入成本”的表述。
四、其他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政府应在转化平台搭建方面有所作为,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细化了上位法关于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规定。
(二) 借鉴北京、四川等地做法,为完善人才双向交流渠道,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增加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新增一款兜底性规定,作为第四款。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对罚款幅度进行了量化、细化。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