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   皮晓青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努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着重下放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大幅提高了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标准,修改力度很大。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也相继出台了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政策。现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条例实施情况和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来看,我市条例出现与上位法不完全相符、与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等问题。市四届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结果显示,我市条例存在体系结构不够清晰、与《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技术市场条例)存在重复和交叉等问题。同时,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中探索出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可以提炼和固化,如科技成果“三权”下放、国有科研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等。因此,全面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修订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将条例修订工作上升到完成总书记交办任务的政治高度,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分管领导担任立法领导小组组长。组建了由我委、市科技局、西政立法专家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以及由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相关人员等组成的咨询专家小组,明确立法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我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扎实做好文本起草工作。一是调研收集了“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理想、激励机制不健全”等10个方面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深入部分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调查研究;赴四川省、陕西省、福建省、湖北省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文本初稿。二是针对修订草案中部门职责、保障措施、转化收益分配等重要内容,点对点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17个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三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反复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稿。就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等内容,征求了17家科技型企业的意见;就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征求了6家研究开发机构和9所高等院校的意见;就中介服务项目等内容,征求了4家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人大、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了征求部分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意见座谈会。常委会主要领导还出席专家论证会,面对面听取了部分国家工程院院士、知名科技工作专家、法学专家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多次集体研究,数易其稿。9月9日召开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改变现行条例不分章节的做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章节排序逻辑,在细化上位法基础上,吸纳了部分外省市的成功立法经验和我市技术市场条例部分内容,将上位法“组织实施”一章细分为“政府职责”“转化实施”两章,新增“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一章,按照总则、政府职责、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转化实施、技术权益、促进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顺序分章,共八章六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政府职能职责定位

修订草案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需要,立足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为管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和细化了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第十条)。同时,修订草案在现行条例基础上,还新增规定了政府建立财政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第八条),相关部门在编制有关科技发展的规划、项目指南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等主体的意见(第十一条)。

(二)关于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的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市场对接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在参考上海市、安徽省、四川省、陕西省等省市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吸纳技术市场条例部分内容,第三章共七条集中对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进行规定。如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提供7项服务,并负有保密义务,以规范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第十九条通过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从事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国际、国家和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市外科技成果来渝转化。

(三)关于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体作用的规定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修订草案新增了部分促进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条款。如建立以企业为主、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第五条)。围绕企业需求推动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第十七条)。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在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开展具体的转化活动时原则上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积极性,修订草案尊重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充分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一是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明确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让与制度、风险共担机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知情权与优先受让权(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同时在现行条例基础上,规定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申请实施转化,单位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第三十条)。二是针对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进行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情形,依据上位法精神,在现行条例规定基础上,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第三十四条),并明确奖励兑现期限(第三十六条)。三是明确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包括正职在内的单位领导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规定

完善激励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也是修订草案的重点。一是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才评价制度(第五十二条),对在本市转化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补助(第四十一条)。二是允许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第四十三条),允许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时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第五十七条)。三是设置尽职免责的安全港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为单位及负责人“松绑”(第五十八条)。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体现依法治国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内容,制度措施符合本市实际,未新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此外,鉴于修订草案已经吸纳了技术市场条例的有关内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颁布实施修订后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时,同时废止《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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