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4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向先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和旁听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关于“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规定,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成员最多可确定为87人。

建议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参照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成员结构,保持总体稳定,根据有关情况作个别调整。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由8个方面85人组成:

1. 市委领导(2人)(市委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8人);

3. 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39人);

4.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9人);

5. 解放军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负责人(3人);

6. 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8人);

7. 人民团体负责人(4人);

8. 其他各行各业代表人士(12人)(教育、科技、文化、国企、非公经济及社会组织、侨联、宗教、工农代表等)。

建议大会秘书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刘学普同志担任。

二、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名单(草案)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成立39个代表团。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解放军驻渝部队推荐。区县(自治县)代表团的第一召集人均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驻渝部队代表团的第一召集人由重庆警备区一名副司令员担任。

三、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上述规定,参照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做法,建议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由不是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七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69人):

1.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负责人34人;

2. 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54人;

3. 在渝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31人;

4. 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负责人14人;

5.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6人;

6. 市人民政府参事19人;

7. 区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1人。

在上述列席范围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若是市政协委员的(市科技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是市政协委员),另安排一名负责人列席市人代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和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若是市人大代表或者市政协委员的,其所在单位不再安排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实际,仅以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委副主任身份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议只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和大会闭幕会,不参加代表团活动。

四、旁听人员名单(草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的规定,参照历次市人代会的做法,经有关单位推荐和审查,建议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旁听人员由不是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28人):

1. 企业负责人73人;

2. 社区负责人10人;

3. 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负责人20人;

4. 外地省级人民政府驻渝办事处负责人2人;

5. 外国驻渝(西南)领事机构官员23人。

以上各名单草案,在市人代会召开前如还有个别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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