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商 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重庆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重庆高新区升级版,是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双核驱动”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明确要求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其法律地位予以明确。随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在经济管理、开发建设等方面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日益增多,亟需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重庆高新区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为重庆高新区的高效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社会公众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市高法院等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座谈会。文本基本成熟后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进行了专题论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职责,人大的监督,重庆高新区的管理范围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重庆高新区相关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规定。
根据重庆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草案》对重庆高新区相关管理机构作出授权规定:一是分别对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职能机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授权;二是考虑到上述3类主体承接的行政管理权涉及各个领域和行业,《草案》规定市政府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另行确定;三是对依法不能授权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草案》规定可以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二)关于重庆高新区相关事项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
重庆高新区的管理范围涵盖多个行政区域,可以独立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并且单独进行财政预决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上述事项应当接受人大的审查监督,《草案》参照两江新区模式明确上述事项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三)关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和拓展园的规定。
根据重庆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重庆高新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直管园和拓展园,《草案》明确了直管园和拓展园的具体范围,并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分别作出规定:在直管园管理范围内,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经济社会一体化管理,即具有区级政府所对应的相关行政管理权;在拓展园管理范围内,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只负责统筹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政策制定、经济统计等有关经济管理事务。由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且可能出现调整变化,《草案》规定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市政府可以通过权力清单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