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5月底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6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市高法院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按照会议安排,现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中管辖制度有待健全”的研究处理情况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重要举措。全市法院将不断探索、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和完善集中管辖制度,把集中管辖制度用好、用活。
(一)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广跨域立案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为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当事人异地诉讼的问题,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市高法院在今年10月出台了《重庆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非集中管辖地的当事人可根据该办法规定选择向就近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办理立案手续,以减轻群众诉累。自办法施行以来已有80件环境资源案件实现跨域立案。
(二)科学合理调整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计划在明年初对《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优化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一方面将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保护等案件纳入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拓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广度深度;另一方面逐步将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易发多发且裁判尺度较统一的案件交回案发地法院管辖,满足非集中管辖地环境司法需求,提升办案效率。
(三)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的工作衔接机制
为提升办案效率,进一步优化公、检、法的工作衔接配合机制,改变公安机关向当地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向集中管辖地检察机关提请公诉的模式,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拟推动建立由批捕的检察机关直接向集中管辖地法院提起公诉的工作模式。这一做法将有助于解决集中管辖制度下捕诉机关不一致等问题,提升环境刑事司法效率,同时亦有利于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刑附民公益诉讼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已专门邀请西南政法大学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可行性论证,由于各部门对此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市高法院将继续沟通协调,力争寻求最妥善的解决办法。
(四)调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
市高法院将于近期印发《关于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试行)》,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管辖作出如下调整: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由集中管辖地法院受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件执行则改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负责,且无需行政机关主动申请,由审查法院直接移送执行。这一做法将极大的提升执行效率,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
(五)加强巡回审判,延伸环境司法社会效果
市高法院于1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集中管辖法院加大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开展法治宣传力度,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延伸到人民群众家门口。《意见》规定了七种应进行巡回审判的情形,包括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非集中管辖地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方便到集中管辖法院诉讼的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为当事人实现环境权益救济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专门化审判体制面临挑战”的研究处理情况
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环资审判专门化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切实强化环资审判专门化发展的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妥善应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带来的冲击
涪陵、黔江区法院环资庭因内设机构改革的部门数量限制被撤并到其他业务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法院环资审判的专门化体制。在市高法院指导下,涪陵区法院拟于近期重新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恢复环境资源审判庭独立建制,相关更名程序正在完善之中。黔江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亦提出恢复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议,黔江区法院也拟采取类似的方式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市高法院将加强指导以及和市编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实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环资审判专门化的协同推进。
(二)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水平
为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全市法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审判团队建设:一是邀请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就环境法的专业知识和审判实务问题进行培训,促进环境司法理念、理论的提升。二是邀请科研院所、行政执法机构的专家就相关科学技术知识进行培训,增强环境科学知识的储备。三是建立三级法院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探讨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标准与裁判尺度。四是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公安、检察等部门一道,召开实务研讨会,统一法律认识,共同提升办案水平。
三、关于“优质高效审判存在现实困境”的研究处理情况
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的沟通,积极推动司法鉴定难题的解决,同时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优质高效。
(一)加快组建第二批环境资源专家库
目前正在组建第二批环境资源专家库,预计年底即可完成。第二批专家库将续聘有精力、有热心、有时间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活动的各类专家,同时充分吸收光污染、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领域专家,解决实务中面临的技术难题。强化履职保障,确保专家作用充分发挥。注重工作总结,推进专家座谈会议常态化、制度化,确保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长效发展。
(二)选派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审判
加强对基层法院专家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鼓励基层法院联系各方面专家,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成为专家陪审员候选人,经法定程序依法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专家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落实专家陪审员的工作保障,充分尊重专家陪审员在争议事实认定的专业判断。
四、关于“部分环资案件办理难题亟待破题”的研究处理情况
此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还存在诸多难题待解。市高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一)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与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并以此规范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起诉工作。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专业技术难题,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实行“两条腿走路”,除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外,还通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相关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等,结合其他证据对一些技术性问题依法作出认定。
(二)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
近期将与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鉴定难题,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下一步还将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以开展联合培训、召开座谈会、出台会议纪要等方式规范两类案件的办理,提升案件影响力。同时,还将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五、关于“环资案件各类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研究处理情况
目前环资审判中,对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金、执行到位的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各地法院在资金管理、使用的配套制度上还不健全,管理方式不一,难以有效发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效益。市高法院将从以下两个方面研究解决:
(一)推动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确保资金在符合财政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池的规模效应。积极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结合重庆实际,研究论证整合各类资金,确保各类资金“交得进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规范使用程序,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该类资金“花得出去”。
(二)探索建立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专业化、法治化
学习借鉴破产领域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论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制度的可行性,通过“管”和“放”的平衡,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管理监督机制,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实施、评估的有效监督,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专业化、法治化。
六、关于“联动协同机制、‘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的研究处理情况
树立全市法院上下“一盘棋”的思想,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大文章”。
(一)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指导中级法院定期召开片区会议,统一所在片区执法标准和尺度,及时收集、交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今年下半年以来,多次受邀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授课,就相关问题统一认识。下一步将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共同制定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证据指引标准,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更加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
(二)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环境资源领域的社会矛盾
推广渝北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10+1”环境纠纷诉前解决平台以及万州法院的多元化解平台工作机制,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治理体系,汇聚各方合力,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全市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把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当作促进工作的动力、改进工作的机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落实,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需求,为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