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
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收到审议意见后,市政府第一时间责成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根据办理情况,市政府先后两次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研究协调办理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加强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沟通协调,进一步厘清司法机关办案要求和相关行业执业需求,梳理服务和保障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制定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司法鉴定机构不足”“分布不均衡、业务范围不全面、收费标准不明确”“取证难、鉴定复杂”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充实机构力量。市司法局开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已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在渝东南、渝东北等相对偏远区县设置实验室或成立分所,扩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覆盖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积极申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目前,1家鉴定机构在万州区增设了实验室,3家正在申请设立的机构已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
二是平衡业务范围。按照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机构及人员的专业背景,适时调整鉴定机构业务审批范围,确保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满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需要。目前,我市已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6类39项,基本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有项目。
三是规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等文件规定,规范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行业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目录和参考基准价(初稿)》提出合理建议。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调整规范我市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四是加强队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联合组织遴选44名专家进入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活动,对1470余名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空气污染、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等7大类环境损害鉴定事项,做到环境损害鉴定项目100%覆盖、鉴定机构100%检查、鉴定人员30%抽查,切实规范鉴定行业秩序、提升鉴定人员素质。
(二)“环资案件各类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大胆探索创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出台《重庆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初步搭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高法院联合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规范;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高法院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特别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后,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为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强化督促落实。市政府将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和专项核查范围。今年以来,我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由试点期间的市政府层面,扩大至全市38个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构建起“1+40”的市和区县两级赔偿权利人共同索赔工作模式,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各类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不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三)“联动协同机制运行不够顺畅”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协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共同印发《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的会议纪要》《关于加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协作配合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建立健全紧急案件联合处置、高发案件联合整治、案件信息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联合处置、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联动机制。
二是强化合作互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院加强协作交流,共派出78名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市生态环境局推荐3名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加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才库,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积极与检察机关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加强全市林业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和林业生态保护案件司法鉴定等业务协同,支持推动检察机关在林业部门设立“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室”。市公安局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全国第3支省级公安环保总队),4个区县公安局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其余区县公安(分)局环保职责明确由治安部门牵头承担,基本形成上下贯通、责任明晰的环境安全专业警种体系,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是开展联合执法。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先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整治”等系列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7100余件、罚款5亿余元;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案件900余件,涉及1500余人;配合审判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案件820余件,全市严惩重罚的高压态势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四)“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市检察院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文件,建立完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双向咨询等工作机制,14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签订合作备忘录,双方协同配合意识不断加强,“两法衔接”工作运行更加规范。
二是优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2014年,我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实现与国家有关工作平台的数据传输对接和对各区县的全面覆盖。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的专项工作督查中,我市“两法衔接”平台管理和运维工作得到检查组充分肯定。2018年,在原有15个部门基础上,市政府将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应急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煤监局、市烟草局等9个市级部门新增纳入“两法衔接”平台,扩大平台覆盖面。目前,我市正在筹建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其中包括“两法衔接”子系统,平台建成后将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渠道,缓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实现“两法”无缝衔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不断加大支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继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共同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大文章”。进一步协助市高法院强化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能力建设,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和专门化审理制度;协助市检察院强化检察机关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门办案力量建设;推进公安、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健全环境资源案件专门侦办机构、配强专业办案队伍、配齐专业设施设备,不断增强环境监管力量。全面落实“刑责治污”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追究,确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落地落实,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切实解决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难题。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培育,拓展鉴定业务、充实鉴定队伍、规范收费标准、加强监督指导,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探索建立全市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等联合培训机制,推广“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剖析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共同提升环保案件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健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升级扩容“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将“两法衔接”系统作为平台一期建设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环境资源治理监管信息化水平。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优化使用程序。
(三)扎实推进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落实落地。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实施“清单式”管理,纳入重点督查内容,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以审议意见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政府自身建设,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持续提升政府履职水平,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