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袁天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本次常委会会议重点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为做好相关工作,今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刘学普副主任带队,市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及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组成调研组,分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重点金融企业、市属类金融企业、区县四个层面,赴三峡银行、渝富集团、涪陵区等地对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与管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地方金融改革发展持续推进,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规模逐步扩大,资产布局有序调整优化,企业管理能力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及其授权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享有的权益,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享有的权益。据市财政局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市地方国有独资、控股、参股金融企业共145户,资产总额19544.2亿元,负债总额17163.6亿元,负债率87.8%,净资产2380.6亿元,地方政府或地方国有企业出资645.1亿元,形成国有资产1068.1亿元。全市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主要集中在市本级。其中,市级企业55户,市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550亿元,形成国有资产966.5亿元,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分别占全市地方金融企业的98.2%、98.8%、93.3%;区县企业90户,资产总额358.6亿元、净资产159.8亿元,区县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95.1亿元,形成国有资产101.6亿元,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分别占地方金融企业的1.8%、1.2%、6.7%。区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集中在主城区都市圈有54户,企业资产总额、国有资产分别占区县总额的69.7%、64.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占比前三的行业分别是银行类、担保类、证券类,分别占比45.6%、20.0%、8.7%。

截至2018年底,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市外投资28.1亿元,形成资产规模68.9亿元,净资产26.9亿元。境外投资企业仅有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1户,企业资产总额27亿元,负债总额17.5亿元,净资产9.5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现行管理体制

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实施管理。 

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市属重点金融企业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评价、薪酬管理、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企业党建等工作。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市属重点金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金融企业财务决算、产权登记等工作。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单位负责管理部分金融企业。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等单位分别负责行业监管工作。

区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市区县金融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出资持有股权,由区县国资主管部门管理。部分区县未设立国资委,相关职能由区县财政局履行。除渝中区、江北区等少数区县单设金融办外,多数区县金融办设在财政局或国资委,且无金融监管职能。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进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市委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等要求,围绕“建制度、抓管理、防风险”三大主线,不断改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值增值、布局优化、质效提增”取得积极成果。

一是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出台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61号)和《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2019—2020年)》(渝委办〔2018〕156号),对我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分别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提出了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和全口径报告等要求。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于2018年底启动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构建以产权登记、评估监管、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框架,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办法,建立以国有股权董事决策为手段的国家股东意志表达机制等工作。

二是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截至2018年底,3户地方银行不良贷款率1.32%,低于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0.57个百分点;流动性覆盖率202.5%,高于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高于监管要求2.9和2.5个百分点。西南证券的风险覆盖率同比上升30.9个百分点,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20.7%、368%,均高于8%、100%的监管要求。安诚财险核心偿付充足率513.1%,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A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累计代偿率2.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提取担保准备金87.9亿元,拨备覆盖率142.7%,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风险总体可控。

三是服务实体经济有成效。设立产业引导、新兴产业等各类基金,累计投资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大数据等行业本地项目398个,投资额近400亿元。截至2018年底,3户地方银行支持小微贷款余额2222.1亿元,同比增长54.5%,“三农”贷款余额1949.4亿元,同比增长52.9%,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15.9亿元,同比增长12.9%。农业保险为9.7万户农户提供57.7亿元风险保障。担保企业为2.56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194.2亿元,直接带动农户128万户。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小微、“三农”在保余额904亿元,占在保余额的42.53%。市小微担保公司成为国家融担基金首批合作机构,获得100亿元授信分险额度。

四是基本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8年,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营业收入671.7亿元,同比增长12.9%,净利润181.3亿元,同比增长1.8%,实缴税金125.3亿元,同比增长11.9%。地方金融企业平均保值增值率为106%。

银行类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实缴税金分别占81.2%、93.9%、89.2%。证券类营业收入为27.4亿元,净利润为2.2亿元,保值增值率为97.4%。保险类营业收入为51.2亿元,净利润为0.1亿元,保值增值率为95.8%。担保类营业收入为30.7亿元,净利润为4.2亿元,保值增值率为102.2%。其他类金融企业营业收入为17.1亿元,净利润为4.7亿元,保值增值率为101.6%。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我市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主要由非金融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全部是通过分红的形式上交至国有股东,政府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单独体现。

五是法人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地方金融企业改制上市,西南证券、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分别在A股、H股和“A+H”股发行上市,重庆三峡银行完成上市辅导工作,计划于年内启动上市申报。积极推动保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安诚财险公司先后进行4轮引战增资,引入韩国海上保险等国际金融机构。市属重点国有金融企业已全部建立市场化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划分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权责边界。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修订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内部风险控制规范配套制度;上市企业进一步落实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委会工作职权,决策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有所提升。

二、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到位尚有差距

出资人制度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核心。中发〔2018〕25号文件出台后,市委制定了实施意见,对我市落实相关工作作出了部署。2019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从调研情况看,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完善还存在以下差距。

一是出资人职责划转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目前,仅部分市级部门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启动划转工作,大部分市属重点金融企业划转工作进展较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履行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外,还有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和部分非金融国有企业等分头管理,实际履行出资人职责。部分市级部门和区县管理的金融企业,“管办不分”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管理职责存在交叉错位。出资人职责与公共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的边界不够清晰,存在管理职责分散、多头管理、身份重叠、职责错位等问题。

三是出资人职责未能有效履行。从约束机制上看,委派的部分董事、监事缺乏资本投资运营专业能力或金融从业经验,甚至不具备金融从业资格和任职条件,出资人职责履行难以有效到位。一些金融机构因为出资人缺位导致内控制度不完善、投资事项未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审批,存在金融企业被“内部人控制”风险。

(二)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合力有待提升

一是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针对性不强。金融企业出资人管理侧重经营效益,金融监管部门侧重行业监管,对金融国有资产的实际规模、结构布局、处置上缴等管理不够到位。金融资产交易公开程度低,部分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投资缺乏监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基本上未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据审计部门反映,部分金融企业存在开展“互联网+”等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未同步跟进、部分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监管不到位、部分担保企业风险及坏账准备金计提不充分等问题。

二是股权“穿透”管理不到位。对国有企业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穿透”核查仍需加强,有的企业未严格将全部关联股东持股比例纳入合并计算,个别小股东股权纠纷等问题未妥善解决。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加强,尤其是在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系统建设、关联交易公允性、关联交易真实报送、审核审批流程、关联集团授信等方面的管理举措还较欠缺。部分金融机构经营存在合规性问题,据审计部门反映,2016年至2018年,有11户国有担保公司对单个或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44.29亿元,分别超过各机构当年净资产10%的监管规定。有4户国有担保公司按地方党委会议纪要、地方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为有风险的25个客户开展担保和委托贷款业务,涉及金额6.77亿元。

三是金融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全市地方金融机构门类较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除银行、证券、保险等由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等中央派驻单位监管外,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的监管,并逐步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的监管。“7+4”行业涵盖的企业数量较多,分布区域广,监管法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风险防控和处置方面的权责边界还不够清晰。多数区县仅设置一个科室开展金融管理工作,且无金融监管手段,监管的覆盖面、深度有限,发现问题后处置效率有待提高。

四是依托金融科技、信息化管理手段较差。市政府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未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仅停留在金融企业统计及财务报表报送,存在管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大部分中小金融企业管理仍是传统管理方式,大数据、智能化的运用是业务发展管理和风险防控的短板。

(三)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需要增强

一是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有差距。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扶持政策针对性、操作性需增强,有的政策难以兑现。例如,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5号)明确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落实普惠考评机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高于当年银行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有关信贷人员可以尽职免责”,但对各类机构并无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要求。有担保企业反映,已出台的补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费用政策,由于要求在兑现时出具法人证照,在实际执行中,农户、个体户难以获得担保费补贴。有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超标准收费,违规收取资金占用费、互助基金等费用,额外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一些金融机构未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管理和刚性约束。

二是除银行类外其他金融类企业支持实体能力较弱。总体而言,我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牌照齐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规模位于全国各省市中游水平,但银行类以外的其余金融类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区县融资担保企业规模小、业务散、管理水平弱,服务实体经济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据调查,2016年至2018年,有23户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低于1.5倍,其中连续3年低于1.5倍的有11户。保险行业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双轮驱动发展不平衡,企业主动研究、对接实体经济发展深层次保障需求的内生动力不足,对资源相对匮乏的新产品与产业体系支持不足。证券类企业投行业务恢复后,相关业务进展较为缓慢。区域股权市场交易不活跃,未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风险投资专业机构匮乏,风险资本规模不足,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提升。

(四)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健全

一是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健全。适应管资本要求的制度化、专业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制还有待完善。有的金融企业未建立和完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机构“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制衡。有的机构未足额配备董、监、高人员,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开展。

二是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现有考核评价体系规模类、速度类指标较多,质量类、效益类指标较少,且部分质量类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直接与企业薪酬水平关联,导致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仍然存在“重利润轻风控、重规模轻合规”的现象。定位为准公共产品的融资担保等普遍盈利能力较弱,但监管部门在考核指标的设定上主要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对盈利能力、代偿率、不良率等指标缺乏分类考核机制,弱化了其政策定位。商业性金融企业开展政策性业务的绩效难以评价,银行基层对处于产业链末端的小微企业存在恐贷惧贷情绪,加剧了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是薪酬制度有待改进。按照中央关于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我市目前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高管实行限薪政策。调研发现,在实际执行中,我市仅对一级国有企业高管实行限薪,对一级以下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未实行限薪,政策缺乏有效衔接,目前市属重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大幅低于中央金融企业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一级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低于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有能力的不愿提拔,提拔了不愿留下”、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才流失等问题亟待解决。

(五)防范金融风险能力有待提升

当前金融风险仍处于易发高发期,国有金融企业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部分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难度较大,风险仍未出清。中美贸易摩擦、新旧动能转换会给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可能产生新的不良贷款风险,国有金融企业信用风险识别、监测和管理需要加强,风险抵补能力需要提升。

一是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呈上升趋势。我市地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整体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规模最大的2户银行不良率有上升趋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底的1.35%上升至2019年二季度末的1.4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底的0.98%上升至2019年二季度末的1.26%。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行业具有延时性,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导致金融企业不良率有逐步攀升趋势。部分行业仍处于风险持续释放期,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2019年2季度末不良贷款同比分别增长29.28%、45.17%、46.95%,占全市上半年新增不良贷款的34.29%、19.92%、13.58%;房地产业、制造业关注类贷款比年初分别增加231.21亿元、43.22亿元,占全市上半年新增关注类贷款的60.7%、11.35%,贷款质量下迁可能性大。存在出现债务偿付风险的大型企业,引发连锁风险的可能性。

二是证券、保险和担保等企业经营性风险加大。西南证券目前在行业的资产规模、净资本实力、金融科技投入等方面与头部券商存在较大差距,在当前监管加强、市场行情波动加大、多样化业务不断试点的背景下,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保险行业目前业务较为单一,产品创新能力与国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国内竞争加剧经营成本逐年上升,2018年3户保险类企业(安诚财险、阳光保险和三峡人寿)仅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盈利。受经济下行影响,部分区县金融类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担保行业欠缺政策性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资本补充机制,面临较大代偿压力,整体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加之部分银行暂停或放缓合作业务,追偿难、司法程序漫长,融资担保类机构的风险不断集聚,代偿余额逐年增加,2018年底达80.13亿元,代偿回收率逐年下降,2016年至2018年分别为14.26%、10 %、7.4%。部分小贷公司持续经营困难,风险不断累积。据审计部门反映,截至2018年底,有4户小贷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及时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涉及应由关注类下调为不良贷款的贷款额5.52亿元。

三是风险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企业未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有的风控部门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内控机制薄弱。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存在银行对贷款资金实际用途监管不严,担保企业通过虚假转让掩盖担保代偿资产规模、部分担保企业流动性风险较大、在保项目风险揭示不充分等问题。部分区县所属金融企业或平台公司通过银行通道业务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短期或将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审计报告显示,有的担保机构违规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担保、发放委托贷款或贷款,由地方政府以及国资、财政等部门以出具担保承诺函、还款或资金安排承诺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三、加强资产管理的工作建议

加强和改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着力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加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深改委《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地方金融企业实际,尽快落实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具体方式。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制定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清单,保障出资人权力、履行出资人义务、落实出资人责任,切实解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分散、职责错位的问题。

二是厘清出资人管理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的边界,推动错位职责归位,建立起出资人管理与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科学规范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架构。

三是提升派驻董事、监事的金融专业素质。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依法选聘管理层,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着力提升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合力

一是提高金融资本管理的精准化、精细化程度。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强化对外投资流向监控,严控金融企业偏离主业,避免企业无序竞争。提高金融资产处置公开程度,建立金融企业资产处置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持有、运营和处置信息的管理维护,推进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最优化和价值最大化。

二是严格全流程“穿透”管理。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从关联交易组织架构、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授信集中度等方面加强关联交易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资本投向、资产交易的监督,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应认真研究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手段,加强区县金融监管力量配备,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强地方金融资本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重庆基础数据库等资源,加强金融科技在产品开发、风险防范等环节的推广使用。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信息的动态监控和风险防控,在统一数据标准、指标体系、加大数据校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体化国有金融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联通,实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信息共享、监管同步。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建立规范可持续的资本投入机制,补强政策性担保机构短板,既要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又要推动其可持续经营,保障其服务中央及市委重大战略的能力。加强股权市场与工商登记信息互联,支持区域股权市场进行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丰富直接融资手段,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发保险企业内生动能,提升保险服务经济动能转换的能力,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保障功能。创新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形式,深化科技保险、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挥保险业在服务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作用。

二是推动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切实提高国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对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服务,要立足公共管理者身份,运用税收、价格、补贴等市场化机制和手段予以引导,并与经营性业绩分类考核,促进企业切实担负社会责任、更好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对抽贷、断贷、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时梳理各项扶持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的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优惠补贴的可得性。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提供决策支撑,及时跟踪评估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效。

(四)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管理科学、经营稳健、运转高效、监督制衡、体制创新的国有金融企业治理机制,加快从“管资产、管企业”向“管资本、管股权”转变,健全“三会一层”的权责和职责边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减少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市级有关部门要从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不断加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懂金融、会管理、风险意识强的干部。对于竞争领域的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稳妥推进金融开放工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绩效评价体系。立足金融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企业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明确各类企业职责功能、业务范围、扶持措施等分类管理政策。研究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统计和考核体系,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做好保值增值、提质增效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平衡;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注重产品创新,充分利用好国有金融资本的引导作用,建立与商业银行、保险企业等的联动机制,撬动更多资金。进一步完善对保值增值情况的评价指标,增加质量效益性指标,真实准确地反映经营性增值保值情况,有效抑制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制定出台符合金融行业特点的考核管理办法,按照企业行业、发展阶段明确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做到经营性职能和政策性职能各归其位、有效衔接。

三是完善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决定与调控机制。在制定薪酬制度时,注意与中央金融企业在渝分支机构、民营金融企业横向对比,统筹考量市内同行业的收入状况,研究出台符合行业特点和机构性质、与社会整体水平相协调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风险防控等成效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五)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要按照中央和市委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及时调整业务结构,推进改革创新。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规范产融结合,有效建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分离的防火墙。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风险源头控制。

二是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细化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严格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的审查,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加强不良贷款分类确认管理,使不良贷款率真正反映不良贷款水平,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加强对区县金融企业融资行为监管,防止其演变为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平台。

三是建立国资管理相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管单位在渝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制度。行业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国资管理部门推送发现的国有金融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健全各部门之间定期通报情况,共享动态信息,研究完善监管措施的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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