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1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四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四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11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进一步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提前参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并对表决稿第九十四条进行修改,规范完善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未装饰装修和使用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按照半价或者相应比例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物管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且不同物业类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具体的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更加符合实际。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对四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作了相应修改,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三、关于物业使用人的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物业使用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建议删除物业使用人的表述。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实践中,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实际使用物业的情形大量存在,有必要在草案中对其使用物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实际生活中,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享有相关的权利。

四、关于相关配套场所或者设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开设快递代收点等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增加小区的配套服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表决稿第五十一条新增一款,表述为:“鼓励在新建住宅小区设置接收邮件、快递的场所或者设施等,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五、关于装饰装修保证金的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次审议稿关于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认为,装饰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数额、退还和不退还的程序、归属和使用等情况比较复杂。为此,在表决稿第七十六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万平方米,不超过五千户的划分标准,未与居委会组织法较好衔接,可能出现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多个居委会的情形,建议不作数量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研究后,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四次审议稿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三十六条关于“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六十条中增加规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七十二条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禁止性规定。

此外,表决稿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23处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广,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元主体,涉及诸多行政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能职责。同时,物业管理工作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关注度高。因此,从条例通过到正式施行,留有较长的准备时间,以便强化条例的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了解和重视程度,引导物业管理各方树立法治观念。条例如获通过,一是市人大法制委将会同相关专委会通过新闻发布会、法规解读等方式加大对法规的宣传。二是市人大法制委将会同相关专工委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三是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具体做好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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