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内容比较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三次审议稿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再次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围绕物业管理工作中政府及部门职责、居(村)民委员会职责等重点热点问题,召开了立法专题论证会,广泛听取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以及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2019年11月1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

一、关于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自职责,并梳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委编办、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后认为,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物业管理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将物业纠纷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同时,为进一步厘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四次审议稿对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等相关条文作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二、关于小区车位(库)对外出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在一定期限内对业主销售,开发企业对业主逾期不购买的车位和车库有权对外出售。法制委员会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在实践中,车位、车库普遍属于业主的刚性需求。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业主实现其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辅助设施,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以满足业主需要为前提。允许开发企业对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配套的车位、车库,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同时,三次审议稿关于车位、车库有空余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四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关于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规定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四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九项修改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四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四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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