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工作:一是再次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二是将二次审议稿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三是通过重庆人大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四是针对重点制度开展专题论证。对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共有资金管理等重点热点问题,邀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等单位,进一步论证制度设计合法性与可行性。五是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赴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物业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在物业管理中加强党建引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县提出,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和推动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五条增加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县提出,物业管理立法应当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发展。法制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从“新兴业态、安全安宁”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宿等住宿服务,促进行业持续发展,体现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的统一。鉴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在于规制物业管理活动,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对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劳动报酬和津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劳动报酬和津贴以及来源。法制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广大业主通过选举产生,其与业主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不宜规定劳动报酬。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业主共同事务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可以给予适当津贴。因此,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四、关于业主大会参会和表决比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建议修订草案关于业主大会参会和表决比例的相关内容与其保持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鉴于民法典尚未正式出台,为了适应上位法可能带来的变化,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将业主大会参会人数和表决的比例作了概括性的表述,第七十条亦作相应修改。

五、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等共有资金的管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形,对共有资金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三是加强对共有资金的监管。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以列举方式细化了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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