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陈光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房地产开发遗留房屋质量问题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利益情况时有发生等。2009年修订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按照2018年立法计划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8年3月,原市国土房管局起草形成了《草案》修订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查。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原市政府法制办和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共收到389条意见,经研究采纳合理建议170条。二是专题研究论证。对存在分歧的问题,分别组织部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法院、信访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行业协会和法律专家、物业管理专家、业主代表等召开会议研究论证,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在认真总结我市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赴市外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学习借鉴了上海、广州等地的先进立法经验。四是提前介入指导。密切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充分吸纳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五是再梳理再完善。2018年8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草案》起草情况,按照会议要求,再次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类和研究,对《草案》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和完善。六是再次征求意见。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再次书面征求了行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领域专家和部分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11月1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共8章103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79条(其中合并2条)、新增19条、保留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目前,国家已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要求,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草案》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服务公开透明和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以及退出物业项目的义务履行,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及应急管理,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二)重点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一是健全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规范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车位车库的租售等内容;三是规定了新建小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专业单位;四是规范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建立了公共收益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五是统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与方便使用,强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次缴纳和续交义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三)张弛有度促进业主自治。一方面,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要求,并明确了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成员和职责,设定了筹备程序,细化了启动流程,解决了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同时,鼓励使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为业主投票提供便利;另一面,对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职责与禁止行为清单、任期与印章管理、任中与离任审计、换届与解散、财务移交等作了细化规定,以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侵害业主利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四)明晰其他相关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促进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人民调解与司法衔接,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解决;二是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细化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清单,并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避免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形成共治合力。(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六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适用对象包括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等各种物业类型。适用范围仅限于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与《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同时,为兼顾实际需要,在附则中规定了“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和维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此外,《草案》按照《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新机构的职能职责对条文逐一作了调整。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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