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1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和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11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绿化工程建设中,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对绿化品质影响较大,应当作为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相关表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以及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对绿地资源的损害,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进一步下放了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权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鉴于主城区城市园林绿地资源有限,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相关审批权限的幅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作了相应修改。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建议,不将城市绿线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对此进行了研究。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绿地率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因此,表决稿将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城市绿线”修改为“绿地率”,作为第十七条第二款,表述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践中,部分项目的绿地率难以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实施立体绿化进行折算,确实不能达到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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