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绿地率指标设定、立体绿化建设、绿化补偿费标准等规定,更加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和研究。针对绿地率指标设定、更好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取范围、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等问题,多次向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的企业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赴近年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的杭州、宁波、厦门等地调研,学习借鉴城市园林绿化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11月1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指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需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绿线等绿化指标的刚性约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属于强制性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比较严格,很有必要。但是,实践中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少部分项目确实难以达到相应绿地率指标,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有必要规定此类项目的批准程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了调整绿地率指标的程序。

二、关于相关审批程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均设定了审批程序,鉴于公园、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与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非公共绿地在权属、养护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建议将相关审批程序限定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范围内。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需要经过批准,为维护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必须与之保持一致;上位法未对移植城市园林树木设置审批程序,地方性法规可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因此,三次审议稿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保留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程序,进一步下放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部分审批权限(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二是优化了移植城市树木的管理制度,删除了移植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非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审批程序,但非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应当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并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当经过审批,并在审批程序上加强了对行道树木的管理,下放对其他树木的管理权限(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城管局研究后,采纳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权限。

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和非公共绿地在权属、养护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建议进一步斟酌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收费范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将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范围限定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范围内。

四、关于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鼓励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删除关于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应当经专题论证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重庆以山地为主的地形地貌特征,地下空间的规范开发有利于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同时,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往往破坏地表植被,影响树木生长,且难以恢复。因此,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保留了经专题论证的规定,并明确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五、关于闲置土地、储备土地简易绿化

有意见提出,城市建成区部分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因长期不开发,长满杂草,甚至堆放垃圾,影响市容市貌,建议增加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是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实施简易绿化的直接责任人;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此外,在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增加了未按规定进行简易绿化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关于委托相关机构行使行政职权

有意见提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无需在法规中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删除了相关表述。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