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分别召开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修订草案名称修改为“重庆市绿化条例”或者“重庆市城市绿化条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重庆市绿化条例》规范的是全市范围的绿化事务,修订草案规范的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修订草案名称不宜修改为“重庆市绿化条例”;同时,修订草案规范对象不限于绿化工作,还包括绿地内广场、公园等园林的建设和养护。为此,二次审议稿保留了现有名称。

二、关于市树市花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在修订草案中确定我市市树市花。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四川省重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树市花的决定》明确了原四川省重庆市的市树市花。重庆直辖后,由于地域范围和制定主体的变化,该重大事项决定不能继续适用。因此,重庆市的市树市花有待进一步确定。同时,《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仅对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予以规范,而市树市花是重庆市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不宜在该条例中确定。此外,市树市花的确定是广大市民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确定。

三、关于绿地率指标的设定

市人大城环委审议意见提出,修订草案关于物流仓储项目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指标的规定,上位法依据不充分,与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删除了相关内容。

四、关于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占用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补偿面积、补偿费标准规定不具有可行性、合理性。法制委、法制工委召开立法论证会,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区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后认为:修订草案“按照所占面积的2至5倍偿还城市园林绿地”的补偿面积标准设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实践中难以施行。因此,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中修改为“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积的原则偿还城市园林绿地”。

此外,城市园林绿地补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建议,删除“按照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000元至20000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中删除了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同时,鉴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事项较为重大,法制委员会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进一步细化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方式,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中进行了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强化立体绿化建设的安全保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同时,应明确建设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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