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8月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7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和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扮靓城市颜值、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央和上位法的新要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亟需修订。

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我市发展殷殷嘱托的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园林绿化是实现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方面。修订现行《条例》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我市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重要指示要求,推动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需要。2017年,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条例》也应相应加以调整,以适应上位法的要求。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施行,原《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如用地分类标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等与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不一致,需要修改。

三是解决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蚕食现象越来越严重,占绿毁绿行为时有发生,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也常有缩水现象,引发社会矛盾较多,现行《条例》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够有效遏制破坏绿化的行为。随着园林事业的发展,城市立体绿化、城市绿线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的传承与保护等方面在城市绿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显著提升,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规范。

二、对《修订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2018年12月,市城管局起草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论证,2019年4月9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我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赴市城管局调研,并多次听取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安排专人全程参与了《修订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并就绿地率指标特别是工业用地绿地率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修订草案》共5章58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35条,删除6条,新增23条,重点从加强规划管控、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我委认为,该《修订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注重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条文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城市园林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在条例中确定我市市树市花。1986年7月23日,原四川省重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黄葛树为重庆市市树,山茶花为重庆市市花。直辖以后,我市没有以权威形式予以确认和公布。有意见提出,应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我市的市树市花。黄葛树属高大落叶乔木,茎干粗壮,树叶茂密,生长快,寿命长,并且喜光,耐旱,耐瘠薄,适应能力强,象征重庆人勤奋、勇敢和顽强的精神。山茶花系山茶科,花期长,盛花期通常在1-3月份,花色鲜艳,颜色多样,有70多个品种,象征着重庆的多彩文化和重庆人的热情奔放。我委认为,黄葛树、山茶花是代表我市植物特点的树种和花卉品种,直辖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符合实际,黄葛树为市树、山茶花为市花已经深入人心,在《修订草案》中分别确认其为市树、市花十分必要。因此,我委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一条“黄葛树为重庆市市树,山茶花为重庆市市花”,作为第十条。

(二)关于绿地率指标的设定。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是衡量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关系人居环境改善,关乎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在法规中设定绿地率指标,是从规划上加强管控的重要手段,十分必要。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均设置了明确的指标,其主要依据都是《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784号)。由于该《规定》颁布时间较早,某些指标已经不符合现行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1. 删除物流仓储项目绿地率规定。《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20%”。有意见提出,物流仓储项目由于功能类别多样,不宜在立法中规定绿地指标。我委认为,对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可不作强制规定。理由为:一是该规定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国家和我市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有关文件中除环保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均只规定了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上限,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渝规发〔2017〕118号)规定“新建工业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不得高于10%”,《修订草案》对物流仓储项目绿地率的下限作出规定,与现行政策标准不符。二是部分仓储项目的特殊作业流程不宜强制规定绿地率。由于作业自动化的需要,部分仓储物流项目的生产线实行流水线式布局,也有部分项目出于无尘化要求需要建设一体式封闭车间,若一味强调在单个项目中规划建设绿地,可能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和物流中转效率,不利于这些项目的发展。三是物流仓储类项目占比小。目前,工业用地指标(包括制造业和仓储用地)在全市总建设用地指标中仅占20%左右,扣除制造业项目,仓储类项目占比更低,没有必要在立法中专门对此类项目的绿地率作出规定。

2. 删除工业企业用地的绿地率指标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四项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作出了不低于30%的规定,我委认为应予删除。主要理由为:一是未纳入法定措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并未将绿地率指标作为管理措施纳入其中。二是可由技术标准进行规范。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应由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规范,而不宜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三是必要性不充分。没有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表明,增加绿地率对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有明显作用。

(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保障。《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我委认为,应进一步细化规定,推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建议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美化亮化的重要手段,选用树木、花卉等植物品种,应适应我市的土壤气候条件要求,符合植物的种植规律。因此,我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选择适合我市土壤气候特点的植物种类,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树种总量的70%,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80%。”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其中不低于70%的规定,主要依据我市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多年实践经验和参考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低于80%的规定,既是沿用现行条例的规定,也是满足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需要,符合我市实际。

(五)关于树枝整形和排危。实践中,因树冠过大未及时修剪遮挡道路交通信号指示、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及管线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十分重要。我委建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养护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 将“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照明的树枝应当及时修剪”修改为“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房屋等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公民、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并作为本条第二款。

(六)关于古树名木保护。我委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关于分类保护的标准不明确,建议借鉴2017年出台的《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进行修改,修改为:“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七)其他文字修改。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公园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中的“以建设公园城市为目标,”。

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大力发展美丽经济”中的“,大力发展美丽经济”。

将《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平屋顶实施绿化。高架桥路、护坡、堡坎、轨道立柱、穿山隧道口、挡墙、永久性围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中的“永久性围墙”。

将《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其建设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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