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8月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谢礼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关系到高品质生活环境、高质量发展环境。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护和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等需要。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结合重庆山水城市特点,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需要修订现行《条例》。因此按照2019年立法计划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对收到的249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152条。二是召开会议论证。分别召开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专家论证会;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论证,现已达成共识。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在认真总结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赴市内、市外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学习借鉴了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先进立法经验。四是提前介入指导。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4月9日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5章58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35条,删除6条,新增23条,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加强了规划控制。一是为强化规划刚性,规范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道规划提出了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二是为加大保护力度,新增了城市绿线、永久保护绿地和城市生态公园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三是为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对附属绿地率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国家要求,补充完善了建设项目类型(第十六条);四是为体现山城特色风貌,新增了鼓励立体绿化的规定(第十九条)。

(二)规范了建设程序。一是为保护现有绿地,对绿地地下空间利用进行了适度限制(第二十一条);二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三)强化了保护管理。一是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修改内容,相应取消了树木修剪的审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是新增了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历史名园、园林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新增了企业诚信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程序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多规合一”的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正在组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现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将有较大调整。为预留与改革相衔接的空间,《修订草案》仅对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提出了要求,未规定具体规划编制程序。

(二)关于绿地率指标

目前,国家关于绿地率指标规定的主要依据为《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784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在绿地率指标设定上与该规定总体保持了一致,并基本维持了现行《条例》的规定,此外还增加、调整了部分建设项目类型:

一是关于居住项目绿地率。《规定》要求“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修订草案》规定“居住项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25%”;与现行《条例》“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规定一致,未做调整,仅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将“旧城改造”修改为“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

二是关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绿地率。《规定》要求“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修订草案》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35%”;与现行《条例》“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规定一致,未做调整。

三是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现行《条例》未做要求。《规定》要求“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2017年我市在修订《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时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25%、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10%”。《修订草案》继续沿用此规定。

四是关于工业项目绿地率。《规定》要求“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但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考虑到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节约集约用地,宜根据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修订草案》从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角度考虑,仅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作出了规定。与现行《条例》“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规定基本一致。

五是关于物流仓储项目绿地率。现行《条例》未做要求。《规定》要求“仓储绿地率不低于20%”;《修订草案》规定“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20%”。

六是关于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绿地率。《规定》要求“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修订草案》规定“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20%”与现行《条例》“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基本一致。

(三)关于立体绿化

鼓励发展立体绿化是国家关于绿化工作的新要求,《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相应内容,并规定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可以解决实践中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的问题;二是有利于增加绿化的层次感,美化城市景观,更好地体现山城特色风貌,塑造重庆城市形象。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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